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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年没办房证要求退房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沈阳日报 周贤忠 王洪儒  人气:455   发布日期:2008-8-11 11:11:15
  已经入住新房,可是等了一年房证也没下来,房主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只同意按违约金赔偿。7月29日记者从铁西区法院获悉,因李女士所提要求于法有据,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李女士购买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总房款38万元,李女士通过向银行贷款方式付了全部房款。开发商同意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李女士于2005年1月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开发商在该房屋交付李女士使用后60日后的一年内,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李女士不能办房证。李女士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辩称,开发商没有根本违约行为,因为李女士购买商品房主要是用于居住,开发商已经为李女士办理了入住,已经交给李女士使用,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不能办证的责任以违约金形式支付,合同应继续履行。另外,李女士房屋已办理抵押,其不能返还房产,所以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开发商违约已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李女士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李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李女士向开发商主张退还房款、赔偿交纳的有关费用(契税、煤气管网费、楼宇可视电话费、有线电视费、房地产抵押费、银行贷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解除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李女士购房款38万元,赔偿损失5万余元。

编辑:aq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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