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了,签好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变卦?

   日期:2017-05-24     来源:郑州晚报    浏览:363    评论:0    
核心提示: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指责对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指责对方变相涨价,另一方则提出应先付款协助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因两人意见分歧较大,最终闹上法庭。今天,郑报融媒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一审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决李强返还耿飞定金2万元,并赔偿耿飞佣金、银行按揭贷款代办费损失8938元,第三人房产中介返还原告耿飞定金2.4万元。 

  案情:签订好的房屋买卖合同又变卦上了法庭

  2016年9月,耿飞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同李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总面积为64平方米,转让总价款70万元,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双方在2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耿飞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佣金及定金5万元,其中佣金6000元。

  合同中还特别约定:因李强房屋有贷款需解除,房屋解押事宜由耿飞协助办理,李强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定金5万元中2万元直接交付李强,剩余3万元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过户后扣除中介费用,剩余冲抵房款。

合同签订后,耿飞按约定直接支付给了李强定金2万元,交给中介公司暂时保管定金及佣金3万元(佣金6000元)。耿飞后期缴纳了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相关费用1.1万余元。

  一切看起来,这处房屋已经属于耿飞了。孰料就在办理后续房屋解押手续时,双方起了纠纷,导致房屋未能如期解押。耿飞随即要求李强解除合同,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后,耿飞将李强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李强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佣金损失及办理银行贷款费用损失。

  法庭上,耿飞表示,他和李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其已经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作为出卖方,李强应当有义务将其房屋进行解押,“李强不按合同出卖价履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对此,李强辩称,合同中约定自己是以“办理”为主,应由耿飞负主要义务。“我和中介从来没有收到过耿飞的电话说他凑齐了解押款,他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凑齐了解押款。之前房子有人租住,签了合同以后就让他搬走了,这样一直拖着,也给我造成了损失。耿飞违约在先,我方不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卖方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佣金等损失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原告耿飞、被告李强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如约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原告耿飞提交的第三人情况说明及被告录音等证据,结合双方陈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至今未履行,原被告各有过错和违约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对原告耿飞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及第三人应返还原告耿飞定金款。

  鉴于4.4万元定金中有2.4万元暂在第三人中介处保管,由第三人直接返还更为简便。

  关于原告耿飞要求被告李强赔偿佣金损失6000元及办理银行贷款费用损失1.1万余元的诉请,因双方均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互有违约行为,该损失由原被告各半分担,其他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买房遇恶意“变卦”,必须承担相应后果

  主审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一些地区房价的不断攀升,其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或双方违约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签订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常合同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或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房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或双方恶意“变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不要轻信一些房地产商及中介等的宣传,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慎重,警惕房产交易陷阱。在购房时除加强对对方经济状况及身份证、房产证、授权书等身份证件核查外,在没有最终确定购买意向下,不要轻易签署相关居间委托合同。

  如确定购买房屋,在签订购房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注意对交房时间、支付方式、协助办理过户时间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以便能在今后面临矛盾和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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