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拆迁房 父女对簿公堂

   日期:2017-06-21     来源:法制晚报    浏览:11919    评论:0    
核心提示: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房屋因被拆迁而得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房屋因被拆迁而得到大额补偿,原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蔡先生却因此将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蔡先生称,拆迁分的4套房子都给了女儿,而自打他再婚后女儿就不养他了,现只能租房住,无奈之下只能向女儿讨回房子。今天上午,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认为,父亲有退休金,不需要赡养,其诉求的房子已经出钱购买了。

上午9点半,原告蔡先生委派了代理人出庭。

蔡先生诉称,他和李女士结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2002年11月22日妻子去世,一年后儿子也因病不幸去世,儿子生前育有一子。

2005年,蔡先生、女儿和孙子三人前往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村的北房七间进行分家公证。协议约定北房七间中父亲有三间,女儿有三间,孙子有一间。

2010年该村进行拆迁,女儿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女儿共获得拆迁补助等共计300多万元及拆迁安置房二套。

“蔡先生将自己所得的4套拆迁房全部给了女儿,自己一点都没有留。”原告代理人说。

拆迁后一年,蔡先生与后来的老伴结婚。“没想到原告现在老了,女儿不养了,原告现在只能在外边租房子住。”

原告代理人称,为此,蔡先生只能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女儿将4套房子中最小的一套——45平方米的房子给付原告,并每个月给赡养费1000元。

今天的庭审,被告蔡某也没有出庭,而是委托了其丈夫和一名代理人出庭。

“原告不需要赡养,而且原告说要的房子我方已经出钱购买了。”被告代理人反驳说,本案诉争的房子被告曾花钱从原告手里购买,拆迁后,被告给了原告拆迁补助款及购房款共计26万元。

该代理人表示,原告每个月有固定退休金5000元,并且退休时领了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法律规定,老人没有生活能力,不能自理,没有收入的,子女才应该赡养,“而原告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

代理人表示,被告愿意在精神方面尽到赡养义务,可以在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定期去看望原告,“之前被告不是不管父亲,每次见原告,原告都是不让被告到他家去,而是约在一个公共场所,见面后将给的钱拿走。”

代理人还提出,“2006年左右,继母是以保姆的身份进入家中,带着一儿一女,现在其女儿已经结婚,子女在北京购买了2处房子,这些都是在原告帮助下获得的,另外原告现居住的房子是原告母亲的房子,并不是租房子住。”被告方代理人表示,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进行中。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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