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借弟弟的名义买第二套房子,本想着省钱,不料差点把房款全赔进去了——弟弟后来卖掉了这套房子,却迟迟不把房款全数还给哥哥。无奈之下,哥哥只好将弟弟告上法庭。
这件奇事得从2005年说起,当年,来广州创业的阿宏创立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2010年,广州房价飞涨,阿宏决定买一套房子作为公司的职工宿舍。由于当时阿宏和妻子的名下已有一套房产,购买二套房首付需七成。于是,阿宏与亲弟弟阿林商量后,决定以阿林的名义买房。
2010年11月26日,阿宏以阿林的名义买了一套房,总价为120万元。该房产于2011年1月7日完成过户手续,购买房子所产生的税费及每月银行按揭贷款均由阿宏负责偿还,房子则由阿宏的两个弟弟阿林和阿源等人作为宿舍使用。
2015年3月,房子以160万元转让给了第三人,交易款项先后转入阿林的账户。经阿宏多次催促,阿林才将其中的109万元还给阿宏,仍有51万元尚未返还。无奈之下,阿宏于当年8月3日将弟弟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阿林返还余款51万元及银行利息。
在法庭上,阿林辩称,他和哥哥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房屋权属人为自己,房屋出售款也属于自己,与哥哥无关。阿林说,自己在哥哥的公司中上班,长期以来以极低的工资打工,房子是阿宏出资购买后赠予自己的。
应被告阿林的要求,阿宏和阿林的父亲周某、弟弟阿源先后出庭作证。周某称,原告是他的大儿子,被告是二儿子,原告将涉案房屋赠送给被告,赠送后涉案房屋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也由被告承担。而买房的房款是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未婚妻共同赚的钱。
阿源也表示,他于2005年入职大哥阿宏的公司,每月只领800元生活费,到2010年升至1000多元,没有工资。涉案房屋是大哥送给二哥的。
对于父亲和两个弟弟所说的话,阿宏一概予以否认。他说,阿林和阿源声称他们的工资(生活费)只有800元至1000多元,与广州市正常工资水平相差甚远。实际上,他给两个弟弟开的工资为实收2000元至3000元,而且公司还给他们买社保,社保中的个人应缴部分也是公司负担的。而且两名证人证词雷同,又都是应被告要求出庭作证的,有串通做假证的嫌疑。
地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除了已返还给原告109万元外,还应再退还房款34万余元给原告。其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而双方又是兄弟关系,出资行为只是判断原告是否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之一,而非充分证据,仅有出资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借被告名义购房、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是原告所出。在原告明确表示并非赠予且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是赠予的情形下,被告取得该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